首席評論行政訴訟法大修 保險閥和緊箍咒並重
  □陳傑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部和民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民告官”基本法,迎來了自1989年頒佈以來的首次“大修”。其主調就是增強對民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為遏制和防範行政機關的違法、侵權行為設立更多防火牆。
  行政訴訟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賦予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提起訴訟,以對行政管理活動中管理人和管理對象這一不平等地位的雙方進行司法約束,從而增加民權保障,限制公權運行。
  從民權保障的角度來看,訴訟範圍越廣,公權被司法監督的領域就越寬,民眾的權利保障可能性就越大。這次修改,很大程度上擴大了訴訟範圍,增加的內容包括暫扣證照、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申請行政保護、行政壟斷、行政集資、社保待遇等多個方面。這些內容,多是涉及公民切身權利的民生問題。過去,不少法院遇到起訴這類事務,常常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絕受理,通過這次修改,使很多民生、民權事項納入了訴訟範圍,而因為可能被告上法庭,行政機關的行為也會更加謹慎,從而有利於保護民權。
  從訴訟程序來看,這次修改,一是明確規定口頭起訴亦被受理;二是簡化程序,對能夠當場立案的要立案,不能當場立案的也要受理材料並於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三是將訴訟時效從過去的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訴訟的便利性,是當事人順利行使訴權的重要基礎。口頭起訴,讓更多草根民眾有了起訴的方便,而訴訟時效延長,則大大地增加了民眾訴權的保障。
  從限制公權的角度來看,這次修改,還體現了對行政權力的更多嚴格要求。修改內容中不僅有諸如行政首長原則上應當出庭應訴的規定,更對行政機關不執行司法判決給出了具體而嚴格的處罰措施,包括對據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的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可以拘留。
  這一點尤其難能可貴。過去,不少行政訴訟案件,雖然公民勝訴,但敗訴的行政機關常常以權自重,藐視法律和法庭,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或企業,又無法抗衡強大的行政機關,導致很多行政司法文書成為一紙空文。通過這一規定,今後行政機關在面對行政訴訟敗訴後果時,會更積極主動履行司法義務。
  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強調要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同時也提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顯然,此番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既是全面徵集社會意見後的民主立法成果,也是對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鼓勵、支持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機制,既能有效約束行政機關的行為,也能通過具體的司法行動培養公民和一切行政管理對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習慣。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一方面為未來民權保障增添了很多保險閥門,另一方面則給行政機關增加了不少緊箍咒,同時也能夠使得在社會管理活動中涉及範圍最廣、牽涉利益最複雜的行政執法活動更規範有序,更自覺守法和敬民。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訴訟制度的修訂完善,並不代表行政管理會自然規範。很多事還需各地法院深刻理解“法治”和“民權”的精要,真正自覺執行行政訴訟法,該立案的時候不含糊,該審判的時候不拖延,該裁判的時候不猶疑,該執行的時候不扭捏。只有這樣,才能讓行政訴訟法真正成為秩序之法、權利之法、正義之法。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  (原標題:行政訴訟法大修 保險閥和緊箍咒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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