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3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2011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43號公告,宣佈上述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於2013年12月15日終止。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覆審申請。
  在規定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期終覆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覆審調查。鑒此,自2013年12月15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原標題:商務部:終止對美部分進口汽車產品雙反措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h03bhbc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